第十四条
有效对城镇国有土地上合法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承重墙体上拆扒洞口,扩大房屋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在承重墙体上拆扒孔、槽,拆除连接阳台的砌体、混凝土墙体;
(二)违反原始设计,在屋面、楼面、阳台、雨篷上增加对房屋安全有影响的荷载;
(三)违反原始设计,在室内、外增加房屋层数和降低室内地面标高,改变房屋高度,增建、扩建地下室;
(四)变动承重墙、梁、柱、楼板、基础或者剪力墙等主体结构或者结构构件;
(五)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擅自改变建筑物内原有消防设施和疏散条件;改造外立面时擅自使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装饰材料;
(六)违反原始设计,破坏非承重结构影响消防、抗震功能;
(七)其他损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