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带标志,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严格履行行政执法程序,否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接受其管理。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