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带标志,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严格履行行政执法程序,否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接受其管理。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