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占用或者挖掘费的50%缴纳占、挖道押金。占用、挖掘道路期满,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未造成道路损坏的,退还押金;造成道路损坏的,用占用、挖掘道路押金恢复,多退少补。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