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限养区内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公布。

盲人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免缴管理服务费。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