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犬和警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盲人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