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建立村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公开不及时、内容不全面、弄虚作假的或者不推行村务公开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出批评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罢免负有主要责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乡(镇)人民政府对有前款行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发现对提意见的村民打击报复的,应当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