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后,村民有疑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村民委员会询问或者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反映。村民委员会对村民询问的事项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反映的事项应当进行审查,对有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限期重新公布。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