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技术市场条例/第四章 技术市场扶持与保障第三十条已修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日内将调查结果回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情况复杂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依法由其他部门调查处理的,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移送,并回告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