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技术市场条例/第四章 技术市场扶持与保障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禁止对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一)非法占用技术交易场所及其设施、设备;(二)摊派;(三)非法收取费用;(四)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义务;(五)非法扣缴、吊销证照或者强令停业;(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