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柞蚕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使用柞蚕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同一柞蚕场每年只允许放养一季柞蚕,不准重复放养;(二)严格控制投种量和食叶程度,每墩柞树春蚕食叶量不准超过2/3,秋蚕食叶量不准超过3/4;(三)移蚕时不准剪柞树主干枝。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