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是:

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物理、化学、生物及其他有害因素的总称。

职业病是指职工在生产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疾病。

工业新化学品是指在我国首次使用的工业化学品。

职业卫生监测是指为卫生监督和卫生管理提供依据,按国家卫生标准及其规范的要求,对作业场所中的有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的测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