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本条例,同时又违反《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但不得就当事人的一个行为进行重复处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