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第十条有效协商双方应当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是协商代表的工会主席担任;未建立工会组织或者工会主席不是协商代表的,首席协商代表由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推举产生。用人单位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协商代表担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