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条例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