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