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平台,为认定供养对象提供依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掌握辖区居民生活情况,主动为符合条件的人员依法办理供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