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下列事项:

(一)创业辅导和企业孵化;

(二)信用担保、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人才培训;

(三)企业自主创新,专利、商标注册;

(四)发展产业集群、专业化生产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五)根据城乡统筹规划,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产业;

(六)开展经贸合作,开拓国际市场;

(七)实施节能生产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八)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