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担保费用补贴及绩效奖励等。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