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27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