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环保、工商、公安、卫生、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