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拒绝、阻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