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及人员。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