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填报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