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及其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对水土保持监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社会组织,可以受委托开展水土流失危害事实的勘查与评估鉴定,并对鉴定结论负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