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及其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对水土保持监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社会组织,可以受委托开展水土流失危害事实的勘查与评估鉴定,并对鉴定结论负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