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水土保持工作应当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影响水土保持功能谁补偿、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