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海洋、渔业、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年度水土流失治理计划。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