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遵循社会公德,通过规劝疏导等方式,促使民间纠纷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