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投票表决前,罢免对象提出辞职并被接受的,罢免程序终止。

罢免要求未能获得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