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正式候选人或者另选的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对得票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