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提名候选人第十七条已修改选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维护民族团结、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