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已修改公众聚集场所、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部门认定的具有保护价值的木结构历史建筑,应当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老年公寓、福利院、养老院、幼儿园和寄宿制学校等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