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已修改实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制度。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应当向社会公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