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利用农村既有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建筑禁止在门窗设置防护栏、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单层建筑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或者单层居住人数超过三十人的建筑物,每个楼层应当至少设有两部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
(三)经营场所应设置在建筑物底层,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应当与住宿部分隔开;
(四)房屋电气线路及电器安装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五)配备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标志、疏散标识和必要的消防器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