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交通、教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