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新建、改建农村道路,村内主干道的路面宽度及管架、栈桥等设施跨越道路的高度,应当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网,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并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