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原为城镇从业人员的,由就业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服现役义务兵的优抚,按照本省有关优抚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