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八条有效适龄公民或者受其委托者在办理兵役登记时,应当如实反映本人或者委托人的情况,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公民兵役登记证。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时,应当根据适龄公民的真实情况,依法初步审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缓服兵役的人员,报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批准、存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