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六条有效每年1月1日至9月30日为兵役登记时间。凡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证、单位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兵役登记站依法进行兵役登记,领取公民兵役登记证。已领取公民兵役登记证的适龄公民,应当到户籍所在地兵役登记站进行验核,或者委托家庭成员代为验核。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