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爱卫会、爱卫办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