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公共卫生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共卫生规范,培养文明健康的公共卫生习惯,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和卫生创建活动。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