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参加环境整治、卫生创建、健康教育促进等爱国卫生工作且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单位,由市、县(区)爱卫办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