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乡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不落地密闭式转运和无害化处理。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采用资源化利用等源头减量措施,推进社保洁、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区)处理的机制,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