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环境整治与改水改厕第十七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维护供水设施,防止水污染。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