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在供热工程竣工后,未按时向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