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设施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未经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热源和供热共用管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