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热费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收取。

实行供热计量的用户,按计量收取。

没有完成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的用户暂按建筑面积计收。

申请停暖的热用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缴纳基础热费(按热计量收费的)或者户间传热费(按面积收费的)。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