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供热用热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停暖日期;

(二)供热参数;

(三)室内温度;

(四)事故及维护;

(五)收费标准、交费方式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热用户发生变更的,热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热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