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已修改供热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的供热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供热工程档案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以及规划、环保、质监、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许可证照的复印件报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