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市临床用血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出现抢救伤员所需血液不足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