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血液中心采供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供血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
(二)国家对献血者年龄、献血间隔期、献血量的规定;
(三)采血前对献血者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采集其血液;
(四)采血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的一次性器材,用后销毁;
(五)采集的血液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六)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七)及时向医疗机构供血;
(八)法律、法规所作其他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